一是强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实施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制定分类监管制度、评定标准和实施方案。巩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效果,积极培育省级《规范》示范企业,关停不合格企业,开展“兽药 GMP 示范企业”评定。加强兽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兽药产品赋码上市,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进销存系统并实行数据上传。
二是强化规范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力度。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在规模养殖场实施“三书三有”兽药使用管理体系,制订“三书”:兽药使用监管人员签订“监管工作责任书”,发放“兽药使用告知书”,签订“安全用药承诺书”;配备“三有”:配备兽药存放设施,健全人员配备,建立兽药使用制度规定。开展兽药减量使用试点工作,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中兽药、微生物产品等抗菌药物替代产品,从源头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量。
三是强化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监管内容,签订监管责任书,加大检查频次,强化案件督办、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省级飞行检查、兽药批准文号现场复核力度。实施检查与抽样检验联动,扩大对兽药、饲料、药残、“瘦肉精”、耐药性省级监督抽检的覆盖面,抓好风险预警监测,严厉打击药残超标、违法添加行为。
四是强化培训引导和企业服务。开展兽药、饲料监管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和培训,依托省级畜牧兽医监管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大数据系统,积极发挥系统平台推动监管和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坚持“管行业”与“管行风”两手抓、两手硬,加强兽药、饲料行业监管能力和作风建设,健全监管力量,提高监管绩效,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便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