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证件发放等工作,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关键要素规范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日照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
1.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网上或现场或邮寄材料的方式向市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网上或现场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2.受理。医政药政科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进行网上网下材料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补正材料;初审合格或补齐补正材料后合格的,准予受理。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3.材料审查。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专家及其分管局领导的意见,作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或整改的书面意见。
4.现场审核(验收)。对省级现场审核(验收)的许可事项,医政药政科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配合验收工作;
对市级现场审核(验收)的许可事项,医政药政科负责组织协调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验收),专家组现场作出是否符合要求或整改的书面意见。
5.专家论证。对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验收)中发现的复杂的、难以判定的事项,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转由医政药政科负责存档。
三、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
6.证件发放。对需要现场审核(验收)的许可事项,根据专家签署意见,按程序签发许可证书;
非现场审核(验收)的许可事项,由相关科室提出许可意见,按照许可权限签发;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相关科室、单位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医政药政科负责把申请人获批的许可证(包括其他许可证件材料)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由市服务大厅窗口或快递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证件的撤销、注销
7.证件撤销、注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个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局有关科室、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许可证件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可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证件;企业停产超过法定期限或依法终止的等需要注销情形的,及时书面通报,医政药政科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其他符合许可证件撤销、注销情形的,医政药政科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按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备案
8.公告备案。由医政药政科负责将许可办理结果,在日照政务服务网、日照市畜牧兽医信息网进行公告;最后整理许可材料进行存档。
六、其他有关事项
9.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加强现场审核(验收)的监督。根据工作实际将适时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审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现场审核(验收)工作和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
10.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医政药政科把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信息,包括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验收)、专家论证、证件发放等情况,及时在网上或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有关科室、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许可证件持有人或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医政药政科,形成和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1.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行政许可标准和条件,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审核制度和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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